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四五一號 原 告 凱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車號KJ八二三號車輛前至被告保養廠維修,尚欠修理費新台幣( 下同)二萬六千零四十三元。爰提起本訴請求本金及支付命送達翌日(民國九十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主文所示。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 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工作單、存證信函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未 載理由對支付命令異議外,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 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本 金、利息,於法有據,應予淮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