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台亞企業社即甲○○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豐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大湳 分行,票載金額新台幣(下同)九萬八千九百二十五元之支票一紙。詎遵期提示,竟 未獲兌現,爰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依本院調 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聲明 所示款項及利息。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