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士智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