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敏 送達代收人 魏仕諭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叁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