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泰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椿權 右原告與被告才賢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九萬五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九百八十四元,折合 新台幣二千九百五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