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О七號 原 告 壬○○ 癸○○ 庚○○ 子○○ 己○○ 丁○○ 戊○○ 丙○○ 乙○○ 辛○○○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十六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雖主張本件係屬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為三德裕開發投資有 限公司董事,三德裕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目前投資位於桃園縣蘆竹鄉之添進裕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因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惟查本件係對三德裕開發投資有限公 司之經營權所生之爭執,故本件即係屬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亦應以三 德裕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為管理地,而三德裕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主事 務所係位於台北市○○○路○段一0七號八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 憑,從而,原告認依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顯有誤會,併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