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榮展汽車修理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零玖拾元,折 合銀元玖仟零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 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