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於晃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 伍元,折合銀元肆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參拾參元, 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 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