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安 右原告與被告城誼實業有限公司、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元, 折合新台幣參仟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玖 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