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七五九號 原 告 詹詠順 即上億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 參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貳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玖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 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參仟陸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