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調字第一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調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淑萍 相 對 人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一號五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