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三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