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戴幼、甲○○○○屬股份有限公司、魏榮成、喬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煌和、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慶柏、丁○○○○股份有限公司、蔡張珠、丙○○○○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漢林、志剛企業有限公司、李秀琴、泰西企業有限公司、陳世棟、上鋼股份有限公司、陳義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原 告 甲○○○○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榮成 原 告 喬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和 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張珠 原 告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漢林 原 告 志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琴 原 告 泰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玲 被 告 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璋 右原告等與被告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捌拾元,折合銀元陸萬伍仟叁佰 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