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七號 原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萬貳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