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五О八號 原 告 洪錫欽律師即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麗德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伯珠 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德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 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貳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