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御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櫻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叁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