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九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樹人 被 告 禾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元,及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