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六號 原 告 癸○○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丑○○ 辛○○ 壬○○ 丙○○ 被 告 寅○○ 被 告 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子○○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前十日提出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先鋒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暨其主任委員 之最新戶籍謄本、寅○○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各乙份過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