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七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七八六號 原 告 昆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被 告 戊○○○ 兼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 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