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6號聲 請 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裕 相 對 人 甲○○ 應受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所為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6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