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63號原 告 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丁○○○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律師 複 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許淵秋律師 原 告 乙○○ 住桃園縣 號 被 告 品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415號10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