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利益償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利益償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足以證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