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80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樹森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 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