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87號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植野克彥 原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桂彬 被 告 新洋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洋房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之內容,該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0 元,而依原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之內容,該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