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98號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259元 ,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