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18號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晨馨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