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五六號 原 告 陳明仁即明發工程行 被 告 宏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