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299號原 告 陳永助即東盟輪胎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15日,將車號2N-5982號自用小客車委託原告修理,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嗣原告已依約修復完畢,然被告卻未依約履行,計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承攬報酬、利息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養紀錄單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附表: 95年度桃小字第2299號│├────────┬──────────┬──────┤│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 元│已由原告繳納│├────────┼──────────┼──────┤│合 計│ 1,000 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劉璟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