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949號原 告 華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