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臺北古亭郵局第一六六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9 月11日以臺北古亭郵局第1660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為乙○○通知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惟該信件分別因「遷移新址不明」、「住所不明」而遭退件,為此依法向鈞院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存證信函、掛號郵件退回信封各2 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存證信函、掛號郵件退回信封各2件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而上開信封上經郵務機關分別註明「遷移新址不明」、「住所不明」,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