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甲○○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