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927號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文壽即珈珈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5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