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965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被 告 桃園之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同條第3 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同法條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張貼如附件所示道歉啟示張貼於「桃園之心」社區公告欄內,查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就本件適用簡易程序皆未抗辯並為本案言詞辯論,有民國96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兩造就本件有試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二、原告方面: ㈠原告為訴外人東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鉑公司)之廠長,原告前於前於95年7 月17日上午11時許,率同該公司員工洪富彬駕駛該公司所有車牌號碼2H-7779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自用小貨車),返回原告居住即被告所屬「桃園之心社區」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公寓大廈)後,於同日上午11時27分30秒許,系爭自用小客車欲駛出系爭公寓大廈地下室出口時,因地下室出口鐵捲門系統原有瑕疵,致系爭自用小貨車駛出地下室出口時遭鐵捲門壓制車頂,造成系爭自用小貨車及鐵捲門皆有受損(下稱系爭毀損事件)。被告前就鐵捲門損壞,已對東鉑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95年度桃小字第1946號受理後,於96年2 月16 日 ,以系爭毀損事件應係鐵捲門系統原有瑕疵所致,尚難歸責於東鉑公司員工洪富彬所致,判決駁回被告該件之請求,已經確定在案(下稱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系爭前案判決)。 ㈡被告於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審理中,即分別於95年7 月22日、同年9 月30日,在系爭公寓大廈內張貼「鐵捲門損壞」、「公告鐵捲門被撞始末及處理過程」之公告(下稱系爭95年7 月22日公告、系爭95年9 月30公告),已經使原告在社區內名譽受損;系爭前案判決後,原告本欲息事寧人,詎竟仍於96年4 月18日之工程合約書與報價單公告,為「東鉑企業車輛撞壞車道捲門事件」之記載(下稱系爭96年4 月18日公告),原告已無法忍受。 ㈢系爭毀損事件後,原告一再受東鉑公司關心,復因被告於系爭前案判決前後,連續以上開公告使原告遭住戶誤解,原告名譽及精神上,皆受有重大痛苦;又系爭自用小客車,因系爭毀損事件,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3,500 元。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95 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相當精神上損害之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將附件所示張貼於「桃園之心」社區公告欄內、賠償系爭自用小貨車之修復費用損害3,500 元,茲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13,5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道歉啟示張貼於桃園之心社區公告欄,向原告道歉,並發文向東鉑企業有限公司澄清。並聲明就上開⑴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張貼上開公告並未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且於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審理中,原告為東鉑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調解,被告曾願以由兩造共同負擔修復鐵捲門費用、且由被告出具澄清函與東鉑公司並於社區張貼之方式和解,惟當時原告並不同意;此外,本件原告請求亦有當事人是否適格之疑義。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東鉑公司於系爭公寓大廈地下室出口發生系爭毀損事件,經被告起訴請求該公司賠償,由原告為該公司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系爭前案判決判決被告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敗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查閱屬實;而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95年7 月22日公告、系爭95年9 月30公告、系爭96年4 月18日公告、系爭自用小貨車修復費用之台塑汽車新生汽車有限公司簽認單(下稱系爭簽認單)一份為據,被告雖就上開證據不爭執,然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本件依被告於系爭公寓大廈內張貼之系爭95年7 月22日公告、系爭95年9 月30日公告內容(詳如附表),系爭95年7 月22日公告僅在告知住戶鐵捲門之事實;又系爭95年9 月30日公告係在陳述被告認定之系爭毀損事件發生原因以及求償經過,且該公告用語係以「疑似在鐵捲門未完全開啟時出去」,並載明原告認定之系爭毀損事件發生原因,而該記載核與原告於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為東鉑公司訴訟代理人抗辯之理由相符,此外,公告亦記載以「為維護社區基本權益及釐清真相,於9 月29日正式遞狀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損壞求償訴訟」,依上開公告記載內容,該公告僅係被告向住戶告知提起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之過程與理由,並據實記載原告當時主張理由,表明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雙方爭點,是上開二件公告,皆難認有侵害原告姓名或名譽之情形,自難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㈡次以,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系爭96年4 月18日公告記載「東鉑企業車輛撞壞車道捲門事件」等語係於系爭前案判決後仍侵害原告精神與名譽云云,惟依附表所示系爭96年4 月18 日 公告之記載內容,該公告以「東鉑企業車輛撞壞車道捲門事件」用語,係被告用以指稱系爭毀損事件之代稱。復以,依系爭前案判決認定事實以及系爭毀損事件前案訴訟卷附事證,系爭自用小貨車於駛離系爭公寓大廈地下道出口時,固遭下降之鐵捲門壓制車頂,然鐵捲門之損害,亦係肇因於系爭自用小貨車於遭壓制時(或後)繼續前進之行車動向;是系爭毀損事件發生之事實過程,係系爭自用小貨車於駛離系爭公寓大廈地下道出口時,遭下降鐵捲門壓制車頂,該鐵捲門因系爭自用小貨車正在向前行駛之動能,而遭向前拉扯毀壞,僅係就事件之歸責原因而言,尚無法歸責於系爭自用小貨車駕駛人。依上開事實經過,被告就系爭96年4 月18日公告之「東鉑企業車輛撞壞車道捲門事件」用語,如改稱「東鉑企業車輛拉壞車道捲門事件」,固較符合系爭毀損事件之過程,然依該公告內容,該用語僅為代稱上之方便,並非公告之主旨,況以,系爭前案判決僅指明系爭毀損事件得否歸責於東鉑公司,並未就系爭毀損事件究係因「撞毀」或「拉毀」為認定,被告以上開用語代稱,除客觀上難認已構成侵害原告姓名或名譽之事實外,亦難認主觀上有基於侵害原告姓名或名譽之故意或過失,自難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㈢至於,原告雖依系爭簽認單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自用小客車之修理費,然依系爭簽認單就車主資料或送廠維修人僅於「車主寶號」欄記載「東鉑企業有限公司」,並無相關證據可證明係由原告支付系爭簽認單之維修費,此外,依卷附事證亦無東鉑公司將系爭自用小貨車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之事證,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自用小貨車修復費用,尚難認合法。 四、從而,本件既無事證可認定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姓名或名譽之情事,原告亦無證據可證明其為系爭自用小貨車修復費用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原告請求被告:⑴應給付原告213,5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將如附表所示道歉啟示張貼於桃園之心社區公告欄,向原告道歉,並發文向東鉑企業有限公司澄清,皆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事件,如原告勝訴時,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本件原告之訴既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本屬無據,依前揭說明,茲不另為駁回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 │附件: │ ├───────────────────────────────────┤ │ 道歉聲明 │ │桃園之心社區管理委員會向東鉑企業有限公司及社區住戶乙○先生致歉,由於本│ │社區未仔細查明發生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的車道鐵捲門毀損事件,致使東│ │鉑企業有限公司及住戶乙○先生造成困擾。在此鄭重道歉,並保證本社區以後處│ │裡任合事絕對先查明事實真相,沒釐清真相以前,決不任意處理。 │ │此致 │ │ 東鉑企業有限公司 │ │ 及 │ │ 乙○先生 │ │ 桃園之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 主委 │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 └───────────────────────────────────┘ ┌───────────────────────────────────┐ │附表: │ ├────┬──────────────────────────────┤ │系爭95年│主旨:鐵捲門損壞 │ │7 月22日│說明:本社區鐵捲門於本月17日被一小貨車撞擊損壞,社區保全公司│ │公告內容│ 在第一時間增派警衛看守車道,在責任未釐清前先予修復,以│ │ │ 維護社區安全,並請各住戶出入提高警戒,注意出入安全。謝│ │ │ 謝合作。 │ ├────┼──────────────────────────────┤ │系爭95年│主旨:公告鐵捲門被撞始末及處理經過 │ │9 月30日│說明:本社區車道鐵捲門於7 月17日上午11十27分左右(錄影時間)│ │公告內容│ 被一部白色自小貨車(非社區車輛),於駛出社區地下停車場│ │ │ 時,疑似在鐵捲門未完全開啟時出去,因而撞到鐵捲門而將鐵│ │ │ 捲門拉壞,當時有某位住戶到大廳告訴警衛鐵捲門壞了要修理│ │ │ 後就離去(但未告知是何人撞壞,當班警衛及鄭姓住戶可證明│ │ │ ),經警衛及總幹事多日調閱監視帶後,才在該肇事車輛車身│ │ │ 上發現肇事車輛為東鉑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並即通知該公司出│ │ │ 面處理。該公司授權本社區住戶乙○出面處理,據渠表示是他│ │ │ 請公司車載他到社區換他的機車,且是社區車道鐵捲門壓到他│ │ │ 公司之自小貨車,應該是社區要賠償他車輛損失3,500 元才對│ │ │ ;後經孫主委授權社區保全公司代為處理協調求償事宜,於9 │ │ │ 月27日第一次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為展現社區最大誠意及│ │ │ 善意,再於9 月29日進行第二次調解,但該公司缺席未前來調│ │ │ 解,經報告主委後,為維護社區基本權益及釐清真相,於9 月│ │ │ 29日正式遞狀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損壞求償訴訟(修鐵捲│ │ │ 門費用13,000元及加派夜間警衛七天共8,845 元,共計21,845│ │ │ 元),期還社區公道,以上陳述屬實,特此公告周知。 │ ├────┼──────────────────────────────┤ │系爭96年│主旨:茲公告銘園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電腦連線車道門禁管制工程│ │4 月18日│ 」「變腦連線電梯大門門禁管制工程」「監視錄影系統工程」│ │公告內容│ 「感應鑰匙圈與遙控器」合約書與報價單。 │ │ │說明: │ │ │ 一、消防栓太平龍頭快速接頭遺失事件、東鉑企業車輛撞壞車 │ │ │ 道捲門事件發生後,住戶強烈要求社區應加強維護居家安 │ │ │ 全與行車安全。管委會為了順應民意,而決定儘速全面改 │ │ │ 善門禁管理與相關硬體設備。 │ │ │ (以下皆僅屬報價計算方式,從略)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