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葉銘功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丙○○ 戊○○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其他情事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調解必要者,係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情形足認其為虛偽者,法院自無予以調解之必要,有該條款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66年起,迄90年止,陸續購入如聲請書所附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分別信託與該附表所示之相對人,系爭土地所有權遂分別登記予各該相對人,今聲請人業已終止前開信託契約,因而請求相對人分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二、惟查,系爭土地為聲請人因信託關係而分別登記予相對人所有一節,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移轉為其所有,相對人亦表同意,是兩造於私法關係並無任何爭執,是本件僅需由聲請人協同向相對人辦理即可,顯無調解必要;而經本院於調解程序中詢問兩造為何需由法院調解時,相對人稱其擔心會遭稅捐機關裁課稅金;聲請人則稱希望法院記明本件係信託關係,聲請人方可向稅捐機關陳報,此會影響稅金之課徵云云,然此所稱課徵稅捐問題,係屬公法上之爭執,需由業管機關專責審理,尚不得以迂迴之手段,迴避課稅或如何課稅之審查,若欲藉本件聲請調解,而達免予課稅或課稅之審查,顯為法律所不容許之脫法行為,此部分亦顯非可得予以調解,一併敘明。揆諸前述規定,本件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