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52號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