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346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英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持有被告英拓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所背書之支票1 紙(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1 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暨拒絕往來戶退票單各1 紙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 條、第131 條第1 項前段、第133 條、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英拓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系爭支票,由被告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背書,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均未獲兌現,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連帶負責。又本件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為97年10月1 日,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自該提示日起算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附表: │├─────┬────────────────────┤│票 號 │TI0000000 │├─────┼────────────────────┤│發 票 人 │英拓企業有限公司 │├─────┼────────────────────┤│ 票面金額 │844,200元 ││(新臺幣)│ │├─────┼────────────────────┤│付 款 人 │板信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背 書 人 │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 │├─────┼────────────────────┤│受 款 人 │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 │├─────┼────────────────────┤│發 票 地 │(未載) │├─────┼────────────────────┤│發 票 日 │97年9 月30日 ││(民國) │ │├─────┼────────────────────┤│付 款 地 │桃園縣桃園市○○路102號 │├─────┼────────────────────┤│退 票 日 │97年10月1日 │├─────┼────────────────────┤│退票理由 │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