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81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與原告係於民國91年12月1 日結婚,迄於97年5 月19日離婚,然被告乙○○竟在與原告有前開婚姻關係期間,多次與同在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同事即被告丙○○為通姦相姦之行為,嗣經原告於96年間發現被告乙○○手機內有被告丙○○所傳來內容為「我愛妳、我想妳、我不能沒有妳」等不堪入目之簡訊後,始知上情;且經原告以電話質之被告丙○○亦坦承該等簡訊為其所傳,並對原告表示:雙方都結束了等語,試問若無開始何來結束,被告二人顯有通姦相姦之行為已明;又其後原告亦在被告乙○○手機內發現被告乙○○傳給被告丙○○內容為「也許是我太堅持離婚,反應過於激烈,... ,現在你終於知道愛上我是一件多麼麻煩的事,... ,對我來說愛是無法與他人共享的,我只希望他是屬於我一個人的」之簡訊,益徵被告二人有通姦相姦之行為無誤。被告間之通姦相姦行為,顯已侵害原告基於與被告乙○○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乙○○與原告結婚後,係因原告猜疑心甚重而常生爭執,原告進而有出手毆打被告乙○○之行為,被告乙○○將此情告知同事被告丙○○後,被告丙○○僅曾以簡訊安慰被告乙○○,且簡訊內容並無原告所指曖昧言語,被告二人更從未有何通姦相姦之行為,原告空言主張被告二人通姦相姦,顯不可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三、原告主張其曾與被告乙○○有前開婚姻關係及被告乙○○與被告丙○○為同事關係,並曾互為簡訊通聯1 節,雖為被告所不爭執,然原告另主張被告間有通姦相姦之行為等情,則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有通姦相姦之行為,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㈡、原告就其主張被告間有通姦相姦之行為,無非係以其曾於96年間發現被告乙○○手機內有被告丙○○所傳來內容為「我愛妳、我想妳、我不能沒有妳」等不堪入目之簡訊,及質之被告丙○○除坦承該等簡訊為其所傳外,亦表示:雙方都結束了等語,且其後原告又在被告乙○○手機內發現被告乙○○傳給被告丙○○內容為「也許是我太堅持離婚,反應過於激烈,... ,現在你終於知道愛上我是一件多麼麻煩的事,... ,對我來說愛是無法與他人共享的,我只希望他是屬於我一個人的」之簡訊,為其論據,另並提出其與被告丙○○之電話錄音譯文、被告間之電子郵件各1 份為證。惟查,原告除僅空言指稱被告間有前開內容之簡訊外,且對被告間係於何時、何地通姦相姦等細節,均無法說明;甚且其所稱發現之簡訊內容,以至所謂其與被告丙○○之電話錄音譯文、被告間之電子郵件中,亦均未提及被告間有何通姦相姦之情事,更無任何被告承認有通姦相姦之言語,原告所提證據,顯不足以明被告間有何通姦相姦之行為。 ㈢、再經本院於97年6 月30日調解程序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 項行使闡明權,對原告諭知:原告應就被告間有通姦相姦之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然原告於97年7 月16日本院審理時仍表明無其他證據可以提出等語,是原告就其主張被告間有通姦相姦行為之事實,顯係其個人之臆測,並無其他證據可佐,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無據。四、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非正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