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綸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