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663號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裕檳即富而康食品行 (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