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583號原 告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京兆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