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NGUYE 代 理 人 李克欣律師 相 對 人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據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職業災害之損害賠償訴訟,上開事件現已由本院以98年桃勞調字第6 號案件審理中,從形式上觀察,聲請人固非顯無勝訴之可能,惟本件聲請人係越南國人,有關我國人民在該國是否亦得受有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經查詢司法院院內數位圖書館之外國法令查復一覽表,內有我國駐越南代表處97年3 月4 日電報,內容略以:由於我國尚未與越南簽訂有包含訴訟救助之司法合作協定,亦未建立相關互惠原則,因此我國籍人士在越南涉訟時,無法獲得訴訟救助等語,此有該電報影本在卷可憑,是足認依越南國之相關法律,我國人民在該國並無得受有訴訟救助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即與前揭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