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原 告 曹雅涵即大眾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