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03號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6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