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47號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2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