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拆除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拆除費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