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436 條之8 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有明文規定。本件係請求給付金錢,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且無同法第406 條各款所定情形,核屬依法應行調解程序之小額訴訟事件,本件被告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經查無同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而送達兩造之調解期日通知書,已依上開規定載明不到場之效果,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8 月27日下午1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8T-2036 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52號前,因路邊起步不慎,不慎擦撞由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由訴外人林清彬駕駛、訴外人和新小貨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新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1305-KK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訴外人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復後,原告因承保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應付修復費用計為:工資11,200元、零件28,890元,合計40,090元,並已依約理賠完畢,扣除系爭車輛合理零件折舊額,則原告得代位和新公司對被告請求之金額為29,430元。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4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賠款滿意書、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憑,經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五、按行車前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 項第6 款、第94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上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肇事經過摘要記載:「被告駕駛車號8T-2036 汽車於上述時間、地點因路邊起步致與林清彬駕駛系爭車輛發生擦撞,致系爭車輛右前車門、葉子板、前保險桿、右前輪損害,被告願負責修復系爭車輛損壞部分。」等語,再就兩造車輛之撞擊點觀之,系爭車輛係於右前車輪至右側車門處受損,足認係被告自路邊起步駛入車道時,未注意車道車況,致與當時直行於車道之系爭車輛發生擦撞,被告顯於起步時疏未注意其他車輛而肇事,是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有疏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致其擦撞系爭車輛,因而發生本件事故。此外,和新公司因本件車禍事故致系爭汽車受損,受有如原告所述之損害,業經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及估價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和新公司所受損害與被告過失行為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致和新公司受有損害之不法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足堪認定。又本件車禍事故被告既未能證明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應對和新公司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六、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告前揭過失駕駛行為,以致系爭車輛遭受損,既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之受損負賠償責任,而原告既已賠償系爭車輛之修繕費用,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代位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茲計算被告應賠償金額如下: (一)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本件系爭車輛送修均係以新零件更換毀損之舊零件,有估價單一份在卷可稽,則以系爭車輛支出之修理費作為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時,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新零件價額扣除折舊價值後,計算原有舊零件價值,以作為損害賠償之金額。 (二)次按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所得稅法第51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亦定有明文。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貨車,其耐用年數為五年;而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五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合不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又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個月者,以月計,同部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95條第6 款並有明文規定。 (三)系爭車輛因修理使用新零件及修理工資共支出40,090元(工資11,200元、零件28,89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及估價單為證。而系爭車輛係於96年9 月出廠,此有該車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 紙附卷足憑,至發生系爭事故之日即97年8 月27日為止,系爭車輛使用年數為1 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以18,230元(計算式如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為11,200元,合計29,43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應予准許。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於99年1 月25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依法於99年2 月4 日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同年2 月5 日,應堪認定。 八、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 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劉致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附表: 9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號│ ├─┬─────────────┬────────────┤ │年│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數│ 計 算 方 式 │金 額 │ 計 算 方 式 │金 額│ ├─┼────────┼────┼────────┼───┤ │01│28,890x0.369 │10,660.4│28,890-10,660 │18,230│ ├─┴────────┴────┴────────┴───┤ │說明: │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