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6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勞簡字第6 號與被上訴人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4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