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27號 原 告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4 月1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