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係應適用通常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欠2,0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 定 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 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