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林家鋐